建筑企業外出經營如何繳納所得稅?

2017-12-12 17:4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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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外出經營如何繳納所得稅?

建筑企業外出(跨地區)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156號《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同時,依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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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外出經營應在何處繳所得稅?

雖然稅法規定了在經營地預繳稅款、總機構匯算清繳的稅收政策,跨省(市)、自治區外出經營的建筑業企業需要按規定在經營地預繳稅款,但對于第一年外出經營的分支機構,可以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況且,《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非法人機構不成為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建筑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也因此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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