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收到其他資金怎么做賬?
答:行政事業單位收到其他資金,可以看做是預算外資金收入。對于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做賬,如下:
1、實行全額上繳預算外資金專戶辦法的行政單位
收到從財政專戶核撥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預算外資金收入
主管部門收到財政專戶核撥的屬于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通過“暫存款”科目核算。
2、實行按確定的比例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法的行政單位
收到預算外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預算外資金收入
3、實行結余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
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算外資金收入
定期結算應繳預算外資金結余時,
借:預算外資金收入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年終結轉時,將“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的貸方余額全數轉入“結余”科目,結轉后“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無余額。
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部門按規定從財政專戶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而直接由行政單位按計劃使用的預算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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