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11號文件解析
答: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4月20
日頒布重要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該文件對建筑企業是一重福利!解決了當前建筑企業在執行財稅[2016]36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文件中存在的困惑!作為與建筑企業有多年培訓實踐和咨詢經驗的筆者,就該文件解讀如下:
(一)關于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服務的建筑企業如何征收增值稅問題進行明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四十條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的計稅原則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該文件沒有明確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服務的建筑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如何征收增值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給予了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注意該文件中的“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有兩層含義:
一是在合同中應分別注明銷售貨物的金額和銷售建筑服務的金額;在會計核算上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和銷售服務的收入;在稅務處理上,銷售貨物按照17%,銷售建筑服務按照11%向業主或發包方開具發票。
二是建筑企業可以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兩份合同:貨物銷售合同和建筑服務銷售合同。貨物銷售合同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銷售建筑服務按照3%的增值稅稅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稅率計征增值稅)。根據以上規定和分析,自月2017年5月1日起,凡是發生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服務的建筑企業,可以按照以下方法進行稅務處理:
1、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分別注明,銷售貨物和銷售建筑服務的金額,則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計征增值稅。即銷售貨物部分按照17%的稅率計征增值稅,銷售服務部分按照11%計征增值稅。
2、如果建筑企業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銷售貨物的合同;一份是銷售建筑服務的合同,則貨物銷售合同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銷售建筑服務按照3%的增值稅稅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稅率計征增值稅)。
好了,小編為大家介紹的詳細內容國家稅務總局11號文件解析大家是否都真的了解清楚了?如果你還有其它疑問,也可以向我們的老會計答疑咨詢疑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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