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制作費屬于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服務嗎?
答: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有形動產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屬于“修理修配”。
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屬于“修繕服務”。
因此,印刷制作費是屬于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服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增值稅稅率:(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值得一提的是,實物廣告制作繳納增值稅,不屬于改征增值稅的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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