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行政單位是否要提供納稅識別號?
答:不需要;
稅局的新規定只是要求開給企業的增值稅普通法票需要由納稅人識別號,而開給行政事業單位的普票,就無需納稅人識別號.
7月1日起增值稅普票購買方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只針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不在此范圍.
行政事業單位不需要提供的.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明確,"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所以,公告不適用給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情形.
根據相關規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7月1日起行政單位納稅識別號的相關閱讀】:
7月1日行沒納稅人識別號可以開發票的有哪些?
答:以下四種發票是不需要的:
1、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
公告中有明確表示范圍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也就是說,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這種非企業單位不在"最嚴發票令"規定范圍內.
2、卷式發票和手工發票.
3、給個人開具的普通發票.
4、開具給國外客戶(出口企業)的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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