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是什么意思?
這是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每年拿出三成的采購項目給中小企業,對于非專門項目給予價格扣除優惠政策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五條 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定。
該《辦法》于2011年12月29日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以財庫〔2011〕181號印發。《辦法》共18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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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有什么意義?
扶持小型微型企業進行投標競爭,對其報價作一定比例的扣除,因此為鼓勵政府采購采購的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往往使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進行評標
即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統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促進符合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產品、服務、信譽較好的中小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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