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配套費交印花稅嗎?
答:市政配套費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按書立合同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稅目包括: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11,產權轉移數據;
12,營業帳薄;
13,權利許可證照。
不過市政建設配套費是需要繳納契稅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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