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計入會計科目及賬務處理
答: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一般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發生的費用,可以計入開發成本科目!
借:開發成本
貸:貨幣資金或其他科目
值得一聽的是,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并不是土地出讓收入的一部分,不應計入契稅的計稅依據。契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規定,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成交價為依據。
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具體實施單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設局,開發區,財政局,農村鄉鎮等等)向建設單位收取的一項費用,一般按新建,擴建,改建的面積作為征收基數,每平方的價格各地不同。同時,一般規定可以減免的建設項目,有些項目能否減免不明確,可以提出申請經過審批可能減免。
基礎設施配套項目所包含的內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別,有些沒有包含的項目會另外收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它按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計征,其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氣、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設施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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