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社保利息賬務處理如何進行?
答:《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因此,對于補繳社保利息賬務處理,如下:
補交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單位部分)
借:其他應收(付)款--社保(個人部分)
借:營業外支出--滯納金支出
貸:銀行存款-**行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保(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單位部分)
同時,會計學堂溫馨提醒您,社保不是想補繳就能補的。
1、以北京為例,非京籍參保人員除“單位應繳未繳”這一原因外,一律不能補繳社保。
2、如果之前沒有交過的話,那是無法往前補繳的,所謂的補繳,只存在于開養老賬戶后欠交的時段。
3、另外如果是補交,滯納金和利息是一定會有的。根據其欠繳金額分險種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按同期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對于具體的補繳政策和流程,可以咨詢當地社保局。
以上內容就是會計學堂給您帶來的補繳社保利息的賬務處理,希望看完本篇文章您知道該如何處理這一情況。同時,關于社保補繳方面的知識您也需要明白。更多精彩內容,會計學堂都會給您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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