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補繳利息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如何寫分錄?
答:營業外指出是指一起發生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企業應通過“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營業外支出的發生及結轉情況。該科目可按營業外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該科目余額轉人“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該科目無余額。
對于社保補繳利息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其會計分錄如下:
1、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營業外支出---滯納金支出
貸:銀行存款
2、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繳稅費---企業所得稅
3、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同時,會計學堂溫馨提醒您,營業外支出的稅法規定:
1、各種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納的罰款、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
3、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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