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銷售鍋爐設備稅率及分錄怎么寫?
答:納稅人銷售貨物并提供安裝服務。貨物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安裝則按安裝服務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鍋爐安裝增值稅率為1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一般納稅人銷售鍋爐同時帶安裝業務,其會計分錄如下:
先發出鍋爐: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安裝并交付使用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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