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收入的財稅處理
稅務處理
1、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如果企業會計處理正確,則不需要做特殊的所得稅調整,但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的差異,仍然要做納稅調整.
2009年,會計折舊= 118.75×80%=95萬元,稅法折舊=3600×(1-5%)÷10÷12×4×80%=91.2萬元,會計補充扣除19萬元,納稅調增金額=95+19-91.2=22.8萬元.
2010年,會計折舊=(296.88+59.375+57)×50%+118.75×20%=230.3775萬元,稅法折舊=3600×(1-5%)÷10÷12×4×20%+3600×(1-5%)÷10×50%=22.8+171=193.8萬元,補充扣除金額=4.75萬元,納稅調增金額=230.3775+4.75-193.8=41.3275萬元.

2、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則需要把計算出來的折舊差異在2009年和2010年間分配確認,具體金額與企業會計制度下的計算進一致;
3、如果該調整確認時間是在2010年8月1日以前的,則直接在調整年度(2010年)所得稅前扣除,而不需要劃分2009年和2010年各自的金額.
暫估收入的財稅處理是怎樣的呢?上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了3點內容,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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