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提費用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2017-11-24 16:3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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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提費用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新準則下原制度規定的預提費用的會計處理

(一)借款利息

新準則應用指南規定,通過設置“應付利息”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企業債券等應支付的利息。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長期借款——利息調整”、“吸收存款——利息調整”等科目。實際支付利息時,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預提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租金和保險費

根據對待攤費用中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的分析可以得知,新準則及其應用指南不再對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進行預提,而是在實際發生時根據支出能否資本化分別進行相應的處理。不能資本化的修理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可以資本化的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對于當期應負擔的租金和保險費,也可以不進行預提,等到實際支付租金和保險費時,按支付的金額分別計入有關成本或損益類科目。

預提費用的稅務處理

預提費用稅前扣除應符合稅法規定的真實、合法、相關、合理、確定性和權責發生制等原則。也就是說,預提費用確實已實際發生(證據、發票),與企業取得應稅收入直接相關,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費用能可靠計量,在發生的所屬期稅前扣除。

同時,還要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5號)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取得相關成本、費用合法有效憑證的,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待取得有效憑證時,應在該項成本、費用實際發生的年度追補確認,可作納稅調減處理。但不包括當年未實際發生而在次年取得發票的預提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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