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開具的增值稅普票要填稅號嗎?
答:事業單位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同時,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貨物、勞務、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收款方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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