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滯納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因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產生了滯納金和罰款,以為這兩項和日常經營時產生的合同罰款、賠償金、銀行罰息等支出一樣,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但這樣做是一錯再錯.違反國家法律付出的滯納金和罰款是一項違法成本,屬于不應該發生的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
政府開出的滯納金都不能列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減項!
稅收滯納金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稅法對此有明文規定.
稅收滯納金、行政罰款、罰金均不能稅前扣除,要做調增處理.而因商業行為發生的違約金,賠償金則可以稅前扣除
稅收滯納金不可以稅前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稅收滯納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上文小編簡單介紹了是不可以的,稅收滯納金、行政罰款、罰金均不能稅前扣除,要做調增處理。而因商業行為發生的違約金,賠償金則可以稅前扣除 。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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