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跌價準備沖減成本的分錄怎么寫?
答:結轉已銷售的存貨跌價準備時,要沖減主營業務成本,已經計提跌價準備的存貨,其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的成本金額是不準確的,是已經剔除了跌價準備。打個比方說,這筆存貨實際成本為10萬元,因為計提了跌價準備,其賬面金額只有9萬,現在銷售時,卻將10萬計入主營業務成本,不能反應這筆存貨真實的將值,所以需要將這1萬的跌價準備沖抵成本。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存貨跌價準備
貸:庫存商品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以下簡稱準則),第19條規定了存貨跌價準備轉回的會計處理: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同時,《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以下簡稱講解)中指出,“對已售存貨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的,還應結轉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沖減當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即對于已經計提了跌價準備的存貨,如果其中有部分已經銷售,則企業在結轉銷售成本時,應同時結轉對其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針對準則及講解中的上述規定,筆者擬對已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的主營產品在出售時的賬務處理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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