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2017-11-17 14:5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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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是什么?下面會計學堂從兩者的定義以及法律層面解釋兩者的區別,希望能幫助大家,詳情請看下文!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法律定義: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但是這兩者具體有什么區別呢?

1、轉移占有權不同

抵押:抵押人對抵押物的占有權不發生轉移,僅是將該物的交換價值提供給抵押權人.

質押:質押物必須轉移擔保財物的占有權.這也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2、標的物不同

抵押: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準,但不限于動產,法律允許某些動產如機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設定為抵押物.

質押: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3、擔保范圍不同

抵押: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質押:質押擔保范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

4、登記手續不同

抵押:考慮到抵押物的占有權不發生轉移,擔保法設立了抵押物登記制度,所以抵押時一般需要登記.

質押:質押由于移交質物本身已經具有了公示的功能,一般不不需要登記.

5、設置次數不同

抵押:在抵押擔保中,可以在同一擔保物上設置兩個以上的抵押權.

質押:而在質押擔保中,一物只能設立一個質押權.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上文小編介紹了五點,內容僅供參考,大家有不同的看法也可點擊窗口與老會計在線互動答疑,更多精彩內容,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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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具體比較: 是否轉移占有 抵押:抵押財產不移轉占有,設立抵押后,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質押:質押則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 標的物類型 抵押:可用作抵押的標的物通常包括不動產和部分特殊動產,如建筑物、土地使用權、交通運輸工具等。 質押:質押的標的物主要包括動產和各種可轉讓的權利,如匯票、股票、專利權等。 設立條件 抵押:需要登記才能生效,其效力以登記公示為準。 質押:只需質權人占有相應的動產或權利即可,某些權利質押還需依法辦理質押登記。 擔保實現方式 抵押: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來實現。 質押:質權人可直接變賣質押物,或者直接行使出質的權利。 風險責任承擔 抵押: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的風險由抵押人承擔。 質押: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的風險由質權人承擔。 優先受償權 抵押:抵押權人擁有優先受償權,但需要通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處置抵押物。 質押:質權人在債務到期未還時可以直接處置質押物,不需要協商或法院判決。 留置效力 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 質押: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適用范圍 抵押:適用于大額擔保需求,如房產、土地使用權等。 質押:適用于相對小額且易于移動和保管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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