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退回怎么做憑證
1、如果失業保險退給單位
借:銀行存款等
貸:管理費用--失業保險費
或
借:銀行存款等
借:管理費用--失業保險費(紅字)
2、如果失業保險退給個人
(1)收到失業保險費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失業保險
(2)單位支付個人時
借:其他應付款--失業保險
貸: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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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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