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表發放過節費屬于工資薪金嗎?
答:屬于福利范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因此,若發放的過節費用屬于上述范圍的,應作為職工福利支出按規定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以現金形式發放的過節費不屬于該文件所列舉的企業職工福利費扣除的范圍。
因此,現金形式發放的過節費不屬于福利費,應屬工資薪金。
【過節費屬于工資薪金的相關問題】:
過節費不計入應付職工薪酬是否更好?
答:1、過節費屬于福利費,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來核算。
2、具體賬務處理是: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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