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人力資源外包的賬務處理案例解析
答: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規定: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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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某勞務派遣公司2017年5月份簽約兩個客戶,其中A客戶每月收取費用50000元,支付給派遣員工的費用46000元;B客戶每月收取費用40000元,支付給派遣員工的費用為38000元。
該勞務派遣公司對A客戶采用一般計稅方式,對B客戶采用簡易計稅方式,則,
會計處理如下:
針對A客戶的賬務處理如下(稅率為6%):
借:應收賬款 A客戶 50000.00
貸: 主營業務收入 一般計稅 47169.81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830.19
借:主營業務成本 一般計稅 46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薪金等 46000.00
針對B客戶的會計處理如下(征收率為5%):
借:應收賬款 B客戶 4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簡易計稅 38095.24
應交稅費 簡易計稅 1904.76
借:主營業務成本 簡易計稅 36190.48
應交稅費 簡易計稅 1809.52
貸: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薪金等 3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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