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納稅人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02
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03
未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法律責任
稅總關于預繳稅款的系列公告,無一例外的都規定,納稅人應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或者未按照規定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04
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六第六十條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醒: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設置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及其他輔助性帳簿。
05
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06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醒:
納稅人必須按照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07
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醒:
稅務登記證件只限納稅人本人使用,應當予以妥善保管,并在其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納稅人不得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不繳、少繳稅款,而轉借、買賣、偽造、涂改、損毀稅務登記證件。同時,納稅人在辦理納稅事項時應當按照規定持有、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證、換證手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還要鄭重提醒一下: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稅務登記證件的,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對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8
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并將其全部帳戶向稅務機關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09
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10
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四條 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11
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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