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商品何時確認收入?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十四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406
發出商品)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對于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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