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存在合同匯率的情況下,外幣資本應按合同匯率確定,合同匯率和外幣資產入賬匯率不同產生的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在“資本公積”下單獨設明細核算。
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第十條:“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因此,按照新的會計準則,外幣投入資本屬于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采用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不再采用合同約定匯率折算,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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