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廣告制作費怎樣申報?
答: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規定: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再本企業扣除,也可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單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上述方法歸集至本單位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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