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待崗工資發放多少?
答:勞動法里沒有待崗的規定,更沒有就按工時的20%計算一說。無論公司用什么理由,只要你跟公司間有合同,并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公司不讓你上班時公司的事情,跟你無關),至少應該保證當地最低工資的水平。
不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的《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的第二十七條中提到: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即使在公司經營不善面臨停產停工的情況的確存在的情況下,要求職工待崗是合法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其相應的待崗工資。在待崗的第一個周期應當支付其正常勞動時應發的工資;第二個周期開始如果持續讓職工待崗,也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向其發放基本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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