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是否繳納增值稅
按照財稅〔2016〕36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貸款服務.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140號《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實務中,對于保本理財產品征收增值稅并無爭議,關鍵是如何界定一項收益是否保本,如何理解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對此,本人非常認同原福建國稅的解答,即不能僵化地理解根據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進行判斷,"保本"是指"到期有償還本金的義務",并非指"有償還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斷是否保本時,應該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審查來判斷,不考慮財務處理、實際結果等其他因素.
對資管產品協議中設定的增信舉措,如未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視為非保本,其收益不征收增值稅.但若能根據合同推斷投資結束后無論何種情況,資管產品投資人的本金都能得到保證的,應屬于保本,其收益應征收增值稅.

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繳納增值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所以,企業取得的保本型理財收益是要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那么這種"保本型理財產品"屬于"資管產品"嗎?我們知道,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是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而不是投資者.
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是否繳納增值稅?綜合以上內容所述,學員們通過上文匯總的相關會計知識學習,應該知道在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收益在分為保本理財產品收益和非保本理財產品的收益,兩種不同理財產品收益在征收增值稅上都是不同的.如果你們對此有什么其他的疑問,都是可以來本網站上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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