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銷售應確認的銷售收入要不要去掉手續費
一、會計制度和稅法所指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僅指支付手續費委托代銷商品方式
委托代銷商品分為支付手續費和視同買斷兩種方式.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是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受托方嚴格按照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商品,只收取手續費.代銷商品發出后,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受托方將代銷商品銷售后按照已售出商品的數量、金額向供貨方結算,未售出的部分商品的所有權仍屬委托方.
二、視同買斷委托代銷方式下應根據不同情況確認銷售收入
視同買斷委托代銷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受托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與委托方按協議價結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續費.

視同買斷委托代銷如何確認納稅時間?
視同買斷委托代銷方式下,應按孰先原則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則進一步明確: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委托代銷結算方式下,滿足收到貨款、開具增值稅發票、收到代銷清單或者未收到貨款和代銷清單但是發出貨物滿180天這四個條件之一的,都要確認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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