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補交社保分錄怎么做

2022-11-05 11:0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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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匯算清繳,相信每一個財會學習與工作者都不陌生,它是我們對上年度的財稅事項進行再次核定的一個過程,而社保也是匯算清繳過程中的一個財稅事項,所以本章我們就來看一下匯算清繳補交社保分錄怎么做吧.

匯算清繳補交社保分錄怎么做

社保年度匯算清繳時,補繳的社保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來核算.

其對應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社保(公司部分)

其他應收款-社保(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受國務院委托,國務委員王勇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該說明第二點第十一條明確指出,"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的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后,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匯算清繳補交社保分錄怎么做

補充醫療保險可否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為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企業為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應按下列規定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匯算清繳補交社保分錄怎么做?對于這個問題,在本文中小編整理了詳細的會計分錄方式,大家在學習之后發現了什么,社保的補交同樣也是通過以前年度損益科目來進行的.更多的細節,大家還是自行學習吧,如有不明,可以再次咨詢,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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