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獎金需要并入綜合所得稅匯算清繳
新個稅法規定,在2019年至2021年的三年政策過渡期內,年終獎可以在以下兩種計稅方法中任選其一:
年終獎可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依法單獨計算納稅;
年終獎也可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到了2022年1月1日后,年終獎只能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規定,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因此,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匯算時也可以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年終獎單獨計稅時,使用的月度稅率表;而綜合計稅時,使用的是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年終獎單獨計稅時,需要使用年度獎金總額除以12的數值,作為計稅依據確定稅率;而綜合計稅時,年終獎需要并入綜合所得,按照綜合所得確定稅率.

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寫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獎金
銷售費用-獎金
主營業務成本-獎金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獎金
獎金總額沒有限制,沒有稅前扣除的限額,只要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稅即可.發放年終獎時,導致企業成本費用增加,本年利潤減少,年終未分配利潤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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