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計稅-分包扣除和抵減是什么意思?
用于簡易計稅,進項稅是不能抵扣的.所以允許扣、 除分包款部分,以增值部分納稅,這里計算的直接是應納的稅額.
簡易計稅項目可扣除分包稅額會計處理
第一種情況,建筑企業按建造合同準則,根據工程量計價單確認分包成本.存在一個問題,按照合同約定計價方式計價涉及到增值稅問題,要么計量時未取得發票就不核算增值稅部分,直接根據不含稅價確認: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0萬
貸:應付賬款-分包商 100萬
要么,根據合同約定計價方式和約定稅率,通過"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暫時核算,取得發票后再結轉到相應科目.假設該項目分包也是簡易計稅: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0萬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尚未取得發票 3萬
貸:應付賬款-分包商 103萬
還有一種可能,就是計量分包成本時按照含稅價格計量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3萬
貸:應付賬款-分包商 103萬
雖然含稅計量分包款違背財稅2016年22號文有關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規定.但是簡易計稅項目取得的都是增值稅普通發票,確認分包成本時含增值稅,卻得分包發票時再沖減合同成本,將可差額扣除的分包稅額計入相應的科目也是可以的.
不管以上哪一種方式,一旦收到分包發票差額扣除時,都要將可扣除的分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分包抵減稅額"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分包抵減稅額 3萬
貸:應付賬款-分包商 3萬
或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分包抵減稅額 3萬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尚未取得發票 3萬
或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分包抵減稅額 3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3萬
第二種情況,比較簡單,建筑企業未執行建造合同準則,按照收取的分包發票確認分包成本,收取發票的當期同時確認分包成本和可以差額扣除的分包稅額: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0萬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分包抵減稅額 3萬
貸:應付賬款-分包商 103萬

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下怎么預繳和申報呢?
建筑服務發生地:
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分包款)/(1+3%)*3%
向機構所在地申報:
應納稅款= (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分包款)/(1+3%) *3%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特別強調: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再跨區域預繳稅款了.
以上整理的資料內容,就是我們針對"簡易計稅-分包扣除和抵減是什么意思?"這一問題的詳細回答.原則上,我們納稅人采取簡易計稅的方式,進項稅可是不能進行抵扣的.對于簡易計稅-分包扣除和抵減的含義理解,還是根據上述案例來操作,理解更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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