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員工的福利做內賬需要公攤嗎?
公司每月部門聚餐費,是可以當作職工福利費,計入職工福利費后不需要分攤至個人報個人所得稅.
走工資支付福利費會計分錄:
1、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制造費用/生產成本--職工福利費(按人員所在部門入賬)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2、開支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福利費按照新的會計準則規定,福利費不再計提,直接入費用做,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職工福利費計提比例一般是多少?
職工福利費的計提比例: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相關法規: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國稅函〔2008〕264號文規定: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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