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稅費中印花稅是否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普通商品銷售合同(不包括不動產),按照買賣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計稅依據為合同約定的不含稅價款,若增值稅稅額未單獨列示(約定的為含稅價款),則以價款總額為計稅依據.應繳納的印花稅在賬務上計入"稅金及附加",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計提印花稅: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實際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有關要求,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怎樣確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又稱計稅標準、征稅基數或稅基,是指征稅對象的計量單位和征收標準,是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根據應稅憑證的不同,分別規定為以下幾種:
1.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購銷合同為購銷金額;加工承攬合同為加工或承攬收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為收取費用;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為承包金額;財產租賃合同為租賃金額;貨物運輸合同為運輸費用;倉儲保管合同為倉儲保管費用;借款合同為借款金額;財產保險合同為保險費收入;技術合同為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產權轉移書據為所載金額;
2. 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總額作為計稅依據;
3. 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以及企業的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按憑證或賬簿的件數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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