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混合銷售的發票如何開具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與客戶進行的業務屬于同一項銷售行為,且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而不是兼營行為,即鍋爐公司既提供銷售產品又提供運輸業務的,是針對同一客戶提供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樣的,空調代理商銷售空調同時提供安裝業務的,屬同一項銷售行為,應開具增值稅發票.

混合銷售是什么?
按照現行的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沒有"貨物+銷售不動產",沒有"貨物+銷售無形資產",也沒有"貨物+勞務",舉個例子:假設去商場購買了電視,商店負責送貨上門.例如,商場既提供了銷售電器的行為,又提供了送貨上門這種物流輔助服務.這是一項包含了服務在內的銷售行為,涉及到了銷售"貨物+服務",既沒有"貨物+銷售不動產",沒有"貨物+銷售無形資產",也沒有"貨物+勞務",所以它是一項混合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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