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單位的會計制度是不是作廢了呢?

2017-11-09 15:5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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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有建設單位的會計制度是不是作廢了的相關問題,對此不明白的網友點擊下文內容進行了解吧。

國有建設單位的會計制度是不是作廢了呢?

答: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有效,還執行。直接用在建工程科目,費用入待攤投資;

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雖未安排本建設投資,但有維護費撥款、基本建設結余資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緩建單位。

凡是符合規定條件,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核批準,建設單位財務會計與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已經合并的,不再執行本制度,應執行相應行業的企業會計制度

【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作廢的相關問題】:

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有什么?

答:(一)、將“聯營撥款”科目改為“項目資本”科目,核算經營性項目收到投資者投入的項目資本。

(二)、增設“項目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經營性項目取得的項目資本公積。包括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差額、接受捐贈的財產等。

(三)、增設“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核算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以及項目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支出。形成資產部分的上述投資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應在“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核算。

(四)、在“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內容:建設單位為項目配套而建造專用設施所發生的投資支出,專用設施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

(五)、增設“轉出投資”科目,核算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而建成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的實際成本。(六)、在“其他投資——無形資產”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內容: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為購置產權不歸屬本單位但擁有使用權的統建住房而撥付給統建單位的投資。產權歸屬本單位的,應視同出包工程,通過“預付工程款”、“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應付工程款”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七)、取消“基建撥款——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科目。

通過上述內容我們也都知道了國有建設單位的會計制度暫時還是有效的,沒有作廢,關于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有什么上文提供了相關會計科目供大家參考,更多詳細內容盡在會計學堂,快去圍觀學習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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