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入賬的發票可以退回重開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具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因此,企業需要收回已經交給購貨方的聯次后,才能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在未全聯收回已開具發票的情況下,不得予以作廢.

銷售退回如何開紅字發票?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有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應按以下方法處理:
1、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2、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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