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貸款利息可否作為成本列支?
答:不能,短期借款,可以計入財務費用直接稅前扣除。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
第二十一條 企業的利息支出按以下進行處理:
(一)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于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綜上,項目貸款利息不可作為成本列支,應作為財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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