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買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前提下,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買受人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條件
(一)請求權主體是商品房的買受人,責任主體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根據該條規定可知,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責任主體只能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且存量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房改房和宅基地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二)以合同無效或效力終止為前提.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買受人主張懲罰性賠償的同時,應當請求宣告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解除合同,否則不得主張懲罰性賠償.
(三)懲罰性賠償適用于特定情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九條共規定了五種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欺詐與違約行為,具體包括:(1)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2)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3)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4)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5)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而虛假廣告、定金陷阱、質量缺陷、面積誤差等其他欺詐與違約行為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出賣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情形,通過上文的講訴,我們知道了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上標準確定,大家按照步驟操作就行,先弄清楚法律地位,是比較常見的一種稅,我們在處理時一定不要混淆了,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的會計咨詢,歡迎咨詢本網站的在線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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