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籌備金必須繳納嗎?如何繳納?
必須繳納
工會建會籌備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中國工會章程》第三十七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四條和第二十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具備設立工會組織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為有關單位)在開業和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當建立工會,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可以督促并派員幫助和指導籌建工會組織。
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由有關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全額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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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提工會籌備金怎么做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價調基金或工會經費)
工會經費以一定時期工資總額為基數計提,工資總額包括計件、計時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其他工資和單位發放的職工生活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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