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風險的承擔的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有下列幾種情況: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按照本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免責的事由之
一,因此,在出現不可抗力時,租賃物毀損、滅失了,承租人不承擔責任.
(2)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在(1)和(2)的這兩種情況下,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是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既不可歸責于承租人,也不可歸責于出租人,而出現了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如何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利益劃分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則,物的風險是往往是由物的所有權人承擔的,即所有權人承擔對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本法在買賣合同中規定了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責任交付后轉移至買受人的一般原則.在租賃合同中,多數情況下,出租人是租賃物的所有人,當發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時,租賃物發生毀損、滅失,這個風險責任就應當由出租人來承擔.
(3)因出租人不履行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在此種情況下,由于出租人有過錯,造成租賃物的毀損、滅失,當然應當由其承擔損失的責任.
二、在上述三種情況下,由于承租人對租賃物已不能使用或使用的效能受到了影響,本條規定承租人可行使以下權利:
(1)要求減少租金.減少租金一般適用于租賃物部分毀損,但還能夠使用,或者是承租人已經支付了部分租金,租賃物全部毀損、滅失了,已支付的租金不再返還,末支付的租金不再支付.若租賃物的毀損是因出租人的過失而發生的,此時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并且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另外,承租人請求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并不妨礙租金減少請求權,承租人仍然可以請求減少租賃物使用收益不完全期間的租金.承租人要求減少租金時,該要求只能就以后的租金產生效力,即租金只能向將來發生效力,沒有溯及力.
(2)不支付租金.不支付租金一般是指租賃物雖然部分毀損,但已失去其效用或者租賃物全部毀損、滅失,承租人已不能使用該租賃物,當然可以要求不支付租金.不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實際上是合同已不可能履行,當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時,如果出租人同意,合同實際上是協議解除,合同終止.
(3)解除合同.這里規定的解除條件比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范圍還要寬.

簽訂租賃合同的風險防范
1、訂立合同前盡可能了解對方的有關信息.訂立租賃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履約能力、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并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企業進行了解.
2、 承租人需要注意出租人是否租賃物所有人,是否具有對標的物的處分權.如果不是所有權人,則可能存在著代理關系或轉租關系.若存在代理關系的,需要有所有權人委托簽約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最好經過公證);如存在轉租關系的,則需要所有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約定如所有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不時,轉租人應承擔何種責任.合同的一方或雙方為法人的,存在著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合同的情況.此時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作為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3、對于租賃合同中的條款制訂,應盡量詳盡明確.
上文講訴了租賃合同風險的承擔的規定是什么.租賃合同的風險負擔,就是指對于風險由誰承擔的問題.大家一定要對相關處理全面了解,會計切記,大家看完上文小編的介紹你是不是對會計處理有了一定的了解,大家可以對應案例去理解分析!本文到此結束,大家一定要牢牢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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