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是什么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保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約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主債務人共同訂立合同;三是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

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分別是什么?
一、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
保證期間關系到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保證期間經過,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永久性消滅.只有保證期間未經過,才有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適用的必要,如果保證期間經過了,保證責任就不存在,其訴訟時效期間也就不存在.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都是一樣的.保證期間應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為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一)一般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提起起訴或仲裁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
(二)連帶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訴及訴訟外的權利請求都可以,但要針對保證人本人),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如果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這里并不需要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所以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與一般保證不同.
保證合同是什么?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保證人做為中間人雖然被連帶的可能性不大,但也不是沒有可能,所以對于債權人來說,保證合同尤為重要.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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