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提存是什么
合同法中的債務人把標的物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沖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
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后,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1、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2、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3、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合同法》中提存標的物,提存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中提存標的物是合同之債的履行過程中,因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而設立的一種制度.在債務的履行過程中,往往需要債權人的協助.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不能受領,債權人雖然應負擔受領遲延責任,但債務人的債務卻因未能履行而不能消滅,債務人仍處于債務拘束之下,殊非公平.為解決此一問題,早在羅馬法時期就產生了提存制度,允許債務人在債權人拒絕受領時拋棄標的物而免除債務.但此種規定未免不利于經濟發展,于是后來設立了提存制度,即在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標的物時,債務人得將標的物提交有關機關,從而免除債務.現代各國民法,一般都將提存規定為債的一種消滅原因.我國《合同法》把提存作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
以上內容就是針對"標的物提存是什么這一問題的解答,標的物是指合同關系中指向的對象.這個概念大家要了解,我們應該要按照具體情況處理,所以我們財務人員還是要對政策進行全面的了解才行,建議大家可以參考上述資料!歡迎持續關注本網更新!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