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是什么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
此處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為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動產善意取得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受讓人受讓動產時是善意的;
(2)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
(3)轉讓的動產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不動產已經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
如果滿足此三項條件,則成立動產善意取得.
一方面,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另一方面,原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但是法律對于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有特殊規定者,則不依據前述規則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譬如,法律對遺失物的所有權歸屬有特別規范,則不適用一般的動產善意取得規則.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善意取得應該符合的條件:
(一)出讓人無權處分;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一詞是拉丁文bona fides來的,亦稱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里所說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轉讓.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例如,錯誤地認為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運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并且依轉讓物當時的環境,他也不應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轉讓,如果是對讓與人的行為能力、代理權的范圍、意思表示的瑕疵發生誤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
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占有人為非法轉讓.這里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即根據當時的環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為惡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應認為是惡意.
(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善意取得是什么?在知道理論知識的同時實操也是很重要的,看完上文大家應該知道,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相信各位看到這里已經有了自己的收獲.各位會計朋友一定要牢牢掌握,可以咨詢本網站的在線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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