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分錄怎么寫
托收承付結算方式,購貨方和銷貨方,應作的會計分錄為:
一、銷貨方:
1、商品發出且辦妥托收手續,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收到貨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二、購貨方:
收到銀行的承付通知后經審查同意承付,商品驗收入庫時,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托收承付,是指企業根據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單位收取款項,由購貨方向銀行承諾付款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商品發出且辦妥托收手續,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企業通常應在此時確認收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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