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打貨款,給總公司開發票怎么做賬?
分公司在法律上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是獨立核算的主體,實行的是報賬制核算,對外不承擔民事法律主體責任.分公司購買的設備歸屬于總公司資產.
一、分公司打款總公司購買分公司設備
①借:內部往來-總公司(采購設備款)
貸:銀行存款
②借:固定資產_某設備
借:應交稅費_待抵扣認證進項稅額
貸:內部往來_總公司(設備采購款)
二、分公司設備購置,在分公司上交總公司利潤中扣除或按內部制度報賬報銷
借:內部往來-上交總公司利潤
貸:內部往來或專項資金-總公司撥付設備款項

分公司可以向總公司開票嗎?
分公司是可以向總公司開票的.
根據增值稅條例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上級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若未申請匯總申報納稅,分公司的進項稅額應由分公司進行抵扣.不得由總公司進行抵扣.同時,分公司開具銷項發票,對于總公司而言,取得了進項發票,可以作為抵扣的憑證.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分公司打貨款,給總公司開發票怎么做賬?通過上述的資料內容,相信大家都知道如何處理做賬了.這里這里大家之所以會在疑問,就是沒有弄清楚分貨物設備的歸屬問題.雖然是分公司打款,分公司用,但是最終資產還是總公司的.弄清楚這個,上述內容就很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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