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的車輛保險費能不能做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綜上,企業按公允價值與車輛所有者簽訂租賃合同,清晰約定發生的相關費用承擔歸屬,通過租賃關系,在取得租金發票的情況下,發生的與經營收入有關的油費、過路費、修理費等支出,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私車公用加油取得的發票抬頭是車牌號,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的規定:"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上訴規定,如做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證的,應當取得企業全稱的發票,建議可將其車牌號碼作為備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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