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填開有哪些規范性要求
發票填開的規范性要求有:
1、發票啟用前要先檢查
檢查內容是看有無缺聯少頁、重號少號、字跡模糊不清、錯裝混訂、漏章錯章、斷紙廢頁等問題.如果發現問題則該發票不能使用,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待請示后再作處理,不得擅自處理.
2、按規定的順序填開
用票人必須按發票號碼順序,包括本數順序,每本號碼的順序填開發票.既不能跳本、跳號填開,也不能多本同時填開.
3、逐欄填開發票
用票人應按照發票票面規定的內容逐項進行填寫,不得空格、漏項或簡略,這是保證發票使用完整性的基本要求.
4、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發票
用票人必須按照經濟業務活動的真實內容,全份一次復寫打寫.填開發票時,應做到字跡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套用和沖洗重用,對因填開或計算錯誤而作廢的發票,應當全份完整保存,并加蓋"作廢"戳記.
5、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發票填開后,只有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了開具方的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該發票才能最終成為合法有效的發票,否則,該發票就不具備法律效力,付款方也不能作為財務核算的有效憑證.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7、未經地稅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哪些納稅人可以申請代開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下列六類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一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雖已領購普通發票但其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可以申請代開.
二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期間取得經營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可以申請代開.
三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到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業務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需要開具發票的,可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四是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可以申請代開.
五是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可以申請代開.
六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可以申請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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