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監理合同和拆遷補償合同是否交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屬于列舉性質的憑證稅,凡列舉的憑證都應當繳納印花稅,未列舉的憑證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拆遷補償合同不在列舉范圍內,不應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應計入什么科目?
印花稅計入科目操作如下所示: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印花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購買印花稅票或支付印花稅時(印花稅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二、依據
1、《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六章費用第六十五條規定:小企業的費用包括: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
之(二)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指小企業開展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應負擔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等.
2、與原舊《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內容對比主要的不同是新準則增加了四稅和兩費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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