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有怎樣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折舊是什么意思?
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逐漸損耗而轉移到商品或費用中去的那部分價值,也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使用固定資產而在其使用年限內分攤的固定資產耗費.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范圍是計提折舊的前提.
在所考察的時期中,資本所消耗掉的價值的貨幣估計值.在國民收入賬戶中也稱為資本消耗補償(capital consumption allowance).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使用壽命是指固定資產的預計壽命,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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