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問題的扣款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同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2006)》第八條規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我們理解,相應的因工程質量發生的質保金扣除,應該是作為合同收入的減項處理。其會計分錄如下:
銷售折讓發生在確認銷售入后:
銷售實現時:
1、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發生銷售折讓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折讓的金額)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折讓的金額*17%)
貸:應收賬款
實際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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