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商品進項稅額轉出分錄
(1)發生需要轉出時:
借:庫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銷售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2)月底進行結轉時:
借:應交稅法-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轉出主要是出現在發生以下兩種情況:
(1)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及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
(2)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如用于非應稅項目(在建工程)、免稅項目或集體福利與個人消費等.
借:庫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銷售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補充:退貨不屬于進項稅額轉出,而是直接憑對方開過來的"銷項負數"發票直接沖減進項稅額,也就是:
借:庫存商品(紅字)
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進項稅額(紅字)
貸:銀行存款(紅字)

存貨報廢進項稅是否可以轉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金,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一是自然災害損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損失.實際稅收征管中,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損失"范圍不夠明確,難以準確把握,存在爭議,為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上述三種情形的資產損失,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金可以不做轉出處理.對于財務上已做轉出處理的,可以作相反會計分錄.
庫存商品進項稅額轉出分錄怎么處理?綜合以上內容所述,其實按照小編老師針對公司庫存商品進項稅額轉出的處理是可以做應交增值稅的進項稅轉出明細科目核算的,如果你們對此會計處理資料還有什么其他的看法,不妨來本網站上找老師進行提問,這里還有很多相關的會計知識是可以免費學習的.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